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培雯律師
韓邦財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甲○○
巷19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坦承犯行,被告乙○○則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丙○○○、戊○○及甲○○於偵查時之證述,並有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且有扣案西瓜刀可按,認被告乙○○、甲○○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認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6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認上揭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依然存在,自96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認上揭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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