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均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6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3日,其等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乙○○、甲○○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