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育祺律師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甲○○
巷19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坦承犯行,被告乙○○則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丙○○○、戊○○、甲○○之證述,並有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且有扣案西瓜刀可按,認被告乙○○、甲○○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8月
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認上揭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6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