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采昀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參月捌月」之記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內所載「處有期徒刑參月捌月」,顯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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