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育祺律師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甲○○
巷19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坦承犯行,被告丙○○則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丁○○、甲○○之證述,並有驗斷書在卷可稽,且有扣案西瓜刀可按,認被告丙○○、甲○○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6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