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治潁 指定辯護人 黃紘勝 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治潁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治潁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年2月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且被告無固定居所等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應自110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偉閔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