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家龍 自訴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蔡富强 律師被告 李青鄉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被告 林書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所為107年度自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