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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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芷寧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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