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月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月美犯竊盜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至第16行「竊取日本蘋果、甜柿、芋頭、番茄等物(數量不詳)」,應予更正為「竊取日本蘋果、甜柿、芋頭、番茄各1顆」,及同欄第17行「竊取大芥菜、南瓜(數量不詳)」,應予更正為「竊取大芥菜、南瓜各1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本案就有關被告吳月美於民國106年11月16、17日所竊得之青菜水果,該款果菜並未尋獲扣案,而告訴人 陳氏碧 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亦稱無法確定數量,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院認以被告所竊得之數量各為1顆,並以此為基礎認定應沒收之範圍(詳後述)。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兼衡本院為渠等2人安排調解庭後,因被告未到庭而無法試行調解,告訴人所受損害尚無法獲得填補之情形,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青菜水果,雖未扣案,然均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遭竊品項│數量│備註│├──┼────┼──┼───────────────┤│1│高麗菜│9顆│106年11月4日(3顆)、106年│││││11月8日(3顆)、106年11月12│││││日(3顆)│├──┼────┼──┼───────────────┤│2│大白菜│12顆│106年11月5日(3顆)、106年│││││11月8日(3顆)、106年11月10│││││日(3顆)、106年11月11日(3│││││顆)│├──┼────┼──┼───────────────┤│3│南瓜│5顆│106年11月8日(4顆)、106年│││││11月16日(1顆)│├──┼────┼──┼───────────────┤│4│芭樂│1顆│106年11月9日(1顆)│├──┼────┼──┼───────────────┤│5│蔥│1把│106年11月9日(1把)│├──┼────┼──┼───────────────┤│6│水梨│3顆│106年11月9日(3顆)│├──┼────┼──┼───────────────┤│7│大芥菜│4顆│106年11月10日(3顆)、106年│││││11月16日(1顆)│├──┼────┼──┼───────────────┤│8│香蕉│1根│106年11月11日(1根)│├──┼────┼──┼───────────────┤│9│香瓜│10顆│106年11月12日(5顆)、106年│││││11月13日(5顆)│├──┼────┼──┼───────────────┤│10│秋葵│2包│106年11月13日(2包)│├──┼────┼──┼───────────────┤│11│白蘿蔔│1袋│106年11月13日(1袋5條)│├──┼────┼──┼───────────────┤│12│金針菇│4包│106年11月15日(4包)│├──┼────┼──┼───────────────┤│13│蘋果│9顆│106年11月15日(9顆)│├──┼────┼──┼───────────────┤│14│日本蘋果│1顆│106年11月16日(1顆)│├──┼────┼──┼───────────────┤│15│甜柿│1顆│106年11月16日(1顆)│├──┼────┼──┼───────────────┤│16│芋頭│1顆│106年11月16日(1顆)│├──┼────┼──┼───────────────┤│17│番茄│1顆│106年11月16日(1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