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0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務 人 應秉宏即應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杉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2日止累計17,894元正未給付,其中16,917元為消費款;97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應杉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16917 │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