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V○○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黃振洋 律師被告A○○被告卯○○○
53巷被告辛○○
53巷被告寅○○
53巷被告壬○○
53巷被告宇○○
巷6號被告宙○○
樓被告甲○○○被告b○○○被告丁○○○被告T○○○被告玄○○被告C○○○
0號被告子○○
0號被告癸○○
0號被告丑○○被告庚○○
0號被告天○○被告申○○
8號被告酉○○被告J○○○被告U○○○被告巳○○被告午○○被告亥○○被告地○○被告辰○○被告戊○○被告未○○被告戌○○
號被告己○○
號被告X○○被告Y○○被告Z○○被告W○○被告B○○被告乙○○被告丙○○被告S○○被告R○○被告K○○被告P○○被告黃○○○被告Q○○被告L○○被告O○○被告M○○被告N○○被告I○○○被告D○○被告G○○被告E○○被告F○○被告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查出被告O○○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提出O○○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是否具狀補正、追加O○○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撤回對O○○之訴訟。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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