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 陳寶珠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昌牧 法定代理人 周信男 被上訴人 游世一
蔡天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4月8日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本訴暨反訴部份均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7,854元〈計算式:(
8.5+19)×369000+2.1×271597=00000000,小數點以下
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95,000元〈計算式:(8.5+8.5+19+
19)×369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是本件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64元(計算式:159504+285960=44546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