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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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10號抗告人 黃若語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所為撤銷緩刑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原記載「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撤銷緩刑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83號)」,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所為撤銷緩刑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3月19日103年度撤緩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於103年4月24日裁定抗告駁回,惟案由欄將原審法院裁定誤繕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撤銷緩刑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83號)」,此顯然之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