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上訴人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琨 上訴人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志 上訴人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珠 被上訴人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被上訴人宇元軒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添春 被上訴人中國嗣漢張天師府道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意將 被上訴人湖口三元宮法定代理人 羅美搖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竹縣道教會法定代理人 游崑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鑫鑫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元、865,000元、907,820元,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14,205元、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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