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浩震吳美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正本。
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