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牟恩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瀞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牟恩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瀞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