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告 黃典隆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水扁馬英九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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