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張哲雄 送達代收人 熊賢祺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碧 因102年度家訴字第99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