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59號上訴人 鄭民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重訴字第260號),提起上訴」應更正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訴字第2433號),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