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73號上訴人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72,7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418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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