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木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13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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