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木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13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