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陳亮元
被   告  羅仕煌 (原名: 羅倫呈
       羅鴻彬
       羅倫宏
       羅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羅倫宏、羅本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玉雲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羅仕煌、羅鴻彬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羅倫宏、羅本祥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玉雲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羅仕煌、羅鴻彬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羅仕煌前就讀私立崑山中學時,邀同被
告羅鴻彬及訴外人王玉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該借據第4條第㈡項
約定,原告憑被告羅仕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由學校出具
之申貸清冊或撥款通知書撥款;第5條則約定借款利率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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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告之加碼年率(即就學貸款利率)計算;第6條則約定
如違約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借款利率改按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除應付遲延利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原告於被告羅仕煌前揭教育階段
內共計撥款5筆,借款金額共計128,652元,詎被告羅仕煌自
102年8月1日起(利息起算日為102年7月1日)即未依約清償
,尚積欠本金128,6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03年2月27日將之轉列為催收款。
而王玉雲於101年5月8日死亡,被告羅倫宏、羅本祥為王玉
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玉雲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羅仕煌、羅鴻彬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欠款、利息及違
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
次查詢、繼承系統表、本院105年5月27日105南院崑家字第0
000000000函及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7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再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該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羅倫宏、羅
本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玉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羅仕煌、
羅鴻彬連帶給付原告128,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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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號│(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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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50元│28,550元│⑴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⑴自102年8月2日起至103年│
││││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
││││1.83%計算。│率1.83%之10%計算。│
││││⑵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83%│日止,按週年利率2.83%│
││││計算。│之20%計算。│
├─┼─────┼─────┼────────────┼────────────┤
│2│28,550元│28,550元│同上│同上│
├─┼─────┼─────┼────────────┼────────────┤
│3│23,847元│23,847元│同上│同上│
├─┼─────┼─────┼────────────┼────────────┤
│4│23,856元│23,856元│同上│同上│
├─┼─────┼─────┼────────────┼────────────┤
│5│23,849元│23,849元│同上│同上│
├─┼─────┼─────┼────────────┴────────────┤
│合│128,652元│128,652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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