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原 告 徐維岑 被 告 賴品緁 即 賴彩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註:系爭本票業經尋回,如被告民事補陳狀所載。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