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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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原   告  徐維岑
被   告  賴品緁賴彩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上午9時50分許,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系爭本票業經尋回,如被告民事補陳狀所載。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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