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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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79號
原 告 李碧琬
訴訟代理人 洪文德
被 告 廖士賢
訴訟代理人 顧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17
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0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被告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就原告所提出之下列證物內
容,暨其請求金額,具體表示意見(亦即對原告各項損害之
請求金額,逐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⒈醫療費及醫療器具支出相關單據之明細乙份。
⒉統一發票乙份。
⒊劍橋藥局收據乙份。
⒋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乙份。
⒌禾宜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乙份。
⒍ 李大東 皮膚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乙份。
⒎三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乙份。
⒏ 楊得銘 皮膚科診所收據乙份。
⒐德心中醫診所收據乙份。
⒑澄清綜合醫院收據乙份。
⒒傳統傷科整復收據乙份。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