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伊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3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