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776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代理人 廖經興
被 告 張家豪
張文聰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零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