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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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27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被 告 陳婉薰 原名 陳麗琴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