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陳春香
訴訟代理人 姜鵬
被 告 王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陳春香
訴訟代理人 姜鵬
被 告 王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