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六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維心法官李宜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壹拾壹萬壹仟壹佰│JC六三四六八五││││司│行││零捌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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