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許文印
劉秀月 原告 許硯森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育嬋 被告 張哲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