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防制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命完成加害人戒癮治療及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係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之相對人,其於收受保護令後,違反法院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為命完成加害人戒癮治療及認知教育輔導等處遇計畫之裁定,故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五十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已明知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竟未依裁定內容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戒癮治療及認知輔導教育之安排,藐視法院裁判之執行,及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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