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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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4年7月21日所為之94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原本及同年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發現有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7月21日所為之94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原本及同年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壹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循。
二、本院94年7月21日所為之94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原本及同年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然本件確經被告之母乙○○委任張文寬律師為本件選任辯護人,並經提出委任狀一紙附卷可稽,該律師亦於本院審理庭到庭執行職務,有審判筆錄可憑,是自應裁定補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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