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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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易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