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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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中山路51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玉雙┌───────────────────────────────────────────────────┐│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富利元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1,914,674元│0000000│94年10月31日│││ 李聰賢 │稻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