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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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95年2月上旬某日,在臺北市○○區○○街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同年月15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歸綏街交岔路口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l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案件扣案之違禁物經送驗後,確係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040004306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參,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量微無法秤重)
,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成分一情,有該局95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040004306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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