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勝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2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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