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陳益墩 訴訟代理人 江明通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勝芳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陳勝芳(男、日據時期昭和二十年即民國0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市○○町○○目百○○番地)於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姪陳勝芳生於日據時期昭和○○○年○月○日,惟於台灣光復後,其父 陳從 於民國(下同)三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市○區○○里○鄰設籍時,因陳勝芳已失蹤,是以未將陳勝芳一併設籍,迄今五十餘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為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姪陳勝芳(男、日據時期昭和二十年即民國0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市○○町○○目百○○○番地)於台灣光復後,其父陳從於三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市○區○○里○鄰設籍時,因陳勝芳已失蹤,是以未將陳勝芳一併設籍,迄今五十餘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三九號公文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查陳勝芳自三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因未與其父陳從一同設籍而告失蹤,計至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十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