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夏陳有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夏陳烏 認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夏陳烏認 (民國六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夏陳烏認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婆婆夏陳烏認於八十二年八月二日失蹤,迄今已逾七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雖經聲請人多方尋找,仍無結果,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家催字第六十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等語。
二、本院依聲請訊問證人即聲請人之女 夏慈蓮 ,及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六十號公示催告卷。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婆婆夏陳烏認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因失蹤,經聲請人多方尋找,仍無結果,迄今已逾七年音信全無,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女夏慈蓮到庭陳明,且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復有夏陳烏認之戶籍謄本、高雄市鼓山分局查詢人口作業報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之主張應認為真實。因申報期間業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依上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經查,失蹤人夏陳烏認係自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失蹤,揆諸首揭規定,於計算失蹤期間七年,應至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為止,故推定其於該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而准予依法為宣告。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