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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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源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7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第一審有罪判決部分(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759、25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源(原審法院判決無罪部分,業經檢察官上訴,本院另行審結)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7號有罪部分之判決,並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刑事聲明上訴狀向原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惟未敘述理由,僅稱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上訴書狀或敘述上訴理由,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12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亦已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源一審辯護人謝世瑩(法扶律師),以促其注意協助被告合法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核,前揭裁定業於103年6月16、17、18日,分別送達被告原審選任辯護人及被告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之2、經原審限制住居之居所臺北市○○區○○○路○○○巷○○號,有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惟其迄今未補正上訴書狀並敘明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源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