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源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759、25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陳報之居所,是本件判決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又被告於同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按即103年5月20日)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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