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99號聲請人甲○○
號14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1,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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