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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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479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庚○○上二人共同陳嘉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被告丁○○
己○○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庚○○共同以脅迫妨害總幹事之遴選未遂。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己○○均無罪。
事實
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排定於民國96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台中縣○○鄉○○街○○○號該農會,舉行理監事會議辦理總幹事改聘案,而原代理總幹事戊○○參與競選總幹事,且知理事甲○○、乙○○、辛○○、丙○○等四人另有支持人選,無意支持戊○○,戊○○即虛以討錢為由,帶同庚○○、丁○○及己○○等三人,於95年12月8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該農會一樓秘書室,先由戊○○對甲○○、乙○○、辛○○、丙○○等四人表示:「欲取回先前付給該四位理事之金錢。」戊○○並對庚○○說:「這四個理事要認好。」庚○○隨即對丁○○及己○○說:「要認好這四個人,要到他們家裡討錢。」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甲○○、乙○○、辛○○、丙○○等四人,使甲○○、乙○○、辛○○、丙○○等四人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接續於同年1月22日13時許,甲○○之妻 何林粉 、乙○○之妻 林陳水雲 、辛○○之妻 蘇廖盞 及丙○○等四人,分別於住處接獲電話恐嚇稱:「若印章(按指選聘總幹事之投票蓋章)蓋下去,你家會死人。」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之,使甲○○、何林粉、乙○○、林陳水雲、辛○○、蘇廖盞、丙○○及其家屬等人,均心生恐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__警察局__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__
二、__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__百__十__條第__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