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530號原告乙○○
17弄被告甲○○
巷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530號原告乙○○
17弄被告甲○○
巷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