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裕 律師被告庚○○
號戊○○
號5樓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部分為76萬485元;美金部分之96年5月30日美金兌新台幣95萬5,385元;二者合計如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萬1,336元。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