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以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以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以雯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18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2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7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以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次)、1年2月(3次)、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11/09(2次)、109/11/10109/11/18至109/11/21109/11/20(聲請書誤載為110/11/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37號、第17084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41號、第623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判決日期111/07/18111/03/31111/10/0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15111/11/12111/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0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2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4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92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次)、1年(3次)犯罪日期109/11/20至109/11/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第26843號、第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判決日期112/03/3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