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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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王俊嵐 被告沅德企業社兼代表人 陳寶玉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367 號裁定(112.02.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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