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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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聲請人 安詩靖
謝賽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提出 安福建 繼承系統表、查報被繼承人安福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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