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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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黃芝華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 律師被上訴人 劉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指定同年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