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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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4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李郁奇 被告 胡金中
張如霞 胡文郁
胡文娟 胡皓金 胡瑞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雨 曰被告 賴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查:原告係依本院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依執行債權人身分以100萬元承受拍賣標的即本案訴請分割之系爭3筆土地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前僅繳納1千元,尚不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尹吟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壢簡 字第 1522 號(111.12.15)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594 號裁定(112.02.1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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