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23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7月13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389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8日19時5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應依該條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已有多次相同之非行紀錄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柯思妤